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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过错赔偿的种类及哪些证据可以有效认定夫妻一方存在过错

发布时间:2020-03-31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如何认定过错赔偿及认定过错赔偿需要哪些有效的证据这成为案件的焦点及关健所在。下面本律师根据诉讼实务将上述过错的种类及需要的相关证据作以下说明:

 

第一种,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要认定法律重婚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有:前婚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证明;收集重婚夫或妻与她(他)另行办理的结婚证或结婚证明。现实生活中这类重婚较少,证据也难以收集。主要取决于婚姻登记制度并未实行全国联网,而且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目的,一般情况非当事人本人及公权力机构调查外,其他人无权查询。

要认定事实重婚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有:婚前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证明;夫或妻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收集夫或妻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的酒席视频、照片,过错方与第三人拍的结婚照;过错方与第三方同居的事实;过错方与第三方生育孩子的事实;过错方与第三方对外宣称夫妻关系的证据(如孩子出生证明母亲XX,父亲XX;公开讲话、发言);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及第三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就双方争议进行的笔录等等。这类型的重婚往往取证是关健,单一的证据很难认定存在重婚,因此收集更多的证据证明夫或妻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是有效的。

 

第二种: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要认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最关健要证明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的事实。

现在生活中往往在无过错方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存在这方面的过错,即便是知道也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实务案例中本律师遇到以下几种证据,可以作为参考:1、夫或妻就相关过错向无过错方承认并承诺以后不再犯错的承诺书或协议书;2、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视频资料、照片;3、与他人共同养育孩子的事实;4、无过错方与过错方及第三者在公安机关做的调解笔录等等。现在中很多无过错方想找所谓的私人侦探收集上述有效证据,在此本律师认为风险大。首先,这类群体中有部分骗子;其次,即便能提供这类收集证据的服务,那也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最后,他们所收集的部分亲密照片和视频在法庭上基本上不能作为认定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仅能认定过错方与他人存在亲密关系,而不能直接证据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

是指夫对妻或妻对夫,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其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往往发生不严重的暴力事件后,很少受害方去报警、验伤。而在离婚诉讼中想要证明实施家庭暴力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实务案例中有以下证据:1、报警回执;2、公安笔录;3、验伤报告或鉴定报告;4、医院住院或治疗记录;5、暴力方向另一方承诺以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或协议书;5、在调解组织或妇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含承认有多次对无过错方实施暴力的事实)6、基层组织、邻居证人证言等。注偶尔夫妻之间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对待。

第四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依法应为而不为。

现实生活中因这类情况而提起离婚过错赔偿的并不多见。其主要证据主要有报警回执、公安调查笔录、基层组织的调解协议、证人证言等。

注:因每个案件的案情及收取的证据各有不同,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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