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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 合法?还是非法?——跨境电商“推单”所处的困境

发布时间:2020-05-25

  摘要: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至此,全国已有5批共10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已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领域。跨境电商法律实务的重点在于海关监管,而“系统对接”“三单比对”则构成了海关监管的基础。本文通过分析跨境电商中常见“推单”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跨境电商企业正确认知海关监管要求、避开违法陷阱,提供了独特的律师视角。

  海关定义的跨境电商与真实交易中的跨境电商有所不同,海关要求跨境电商“与海关系统对接”“三单比对”,为满足这一监管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必须通过与海关系统联网的平台进行交易,并向海关传输三单,这是最合法合规的方式。然而实践中,许多商家无法达到上述要求,于是采取了另一种变通方法——“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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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此类推单案例:

  一家进口代理公司A公司,接受跨境电商卖家B的委托,负责跨境电商商品的清关进口和国内派送。A公司旗下有一家平台公司C公司,C公司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且与海关系统联网,由C公司负责向海关推送订单、支付单,A公司负责推送物流单。海关在查验过程中扣押该批货物,认定A公司通过“刷单”伪报贸易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商品,海关遂按照一般贸易货物税率计算涉嫌偷逃的进口环节税,A公司由此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A公司的行为违法吗?海关的认定合理吗?下面来分析涉及跨境电商中推单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推单?

  简单来说,推单是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因所在平台没有与海关系统联网对接,但为了实现三单推送和顺利清关进口而委托其他与海关系统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推送订单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把本应由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所在平台推送的订单,委托给其他平台实施推送。A公司、B卖家、C公司实际上是推单行为中涉及到的不同主体,B卖家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A公司为进口代理企业,C公司则为受委托的推单企业。实践中C公司很可能不知道B卖家的存在,也会误认为A公司就是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对于正常下单与推单模式,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图表进行梳理和比较:

  2.推单是否合法?

  前述提到跨境电商中最合法合规的操作模式为:消费者在某卖家店铺下单购买海外商品,且该店铺所在电商平台已经与海关联网。消费者下单成功后,电商平台将消费者的订单信息推送给海关核验,与电商平台/卖家合作的支付企业将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推送给海关,最后由负责该海外商品运输和派送的物流企业将物流信息推送给海关。海关核验三单信息,比对一致后在关口验放。

  而推单行为与上述模式稍有差异,推单所推的订单是由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委托其他与海关系统对接的平台企业向海关推送的。海关将基于推单方式下的订单认定为虚假订单,从而认定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推单平台企业以及进口代理企业的行为构成共同走私行为。

  推单是否合法合规?

  首先,从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推单中涉及到的主体有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即通常所说的卖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天猫国际、考拉海购等;货物代理;推单企业等。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委托法律关系。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因自身所在平台未与海关联网对接,如自建网站经营,或在第三方网站平台经营等,因此往往会委托一家与海关系统对接的平台企业,将自己与消费者的订单转移到平台企业,由平台企业向海关推送,即推送订单的动作由受委托的平台企业完成。

  除了卖家,还有一些货物代理、线下实体店,在与消费者完成交易生成订单后,也会委托一些专门的推单企业,并将订单交给推单企业来完成向海关传输订单的动作。这些做法与上述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的做法相差无几,从本质上看,都存在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卖家、委托推单方、受委托推单方这几种角色。

  从海关角度看,海关认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委托平台公司推的单,不是在平台公司自身网络上进行真实交易而产生的订单,而是利用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订单数据转化而来的虚假订单数据。因此,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在清关过程中,申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是利用了虚假的“刷单”,实质上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来申报,所以构成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行为。

  从企业角度看,委托其他平台推单的信息均为真实的交易信息,真实的消费者、价款、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并不是伪造或虚构的信息。这其实是企业为了实现生存、经营和合法合规的灵活变通做法,并非故意欺骗海关,更不是利用政策漏洞来逃避海关监管。

  企业进一步认为,推单不同于刷单。刷单是指企业为了利用跨境电商的优惠税率,把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通过伪造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虚构或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收货地址等,向海关推送伪造的三单,并且申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进境,从而达到逃避高额税款的目的。

  推单与刷单最大的区别在于,推单的信息均为真实,只是订单的推送主体更换成了其他平台企业,实质上不影响信息的真实性。另外,推单行为中,是先有特定的消费者和消费订单,入境后不再二次销售,然而刷单的货物在入境时还没有特定的消费者,入境后还会再次进入市场流通。

  海关和企业各执己见,那么目前的监管政策是否对推单有规定呢?

  推单的法律依据

  关于推单,现行有效的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海关总署2018年194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194号公告)中,均有相关表述。486号文规定:“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194号公告规定:“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两个文件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备推单的功能,从政策层面为推单开了一个口,因此不能说推单行为就一定是违法违规。

  推单的风险分析

  推单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违规,其最大的风险在于推单动作的实施者不是真实订单的交易者。海关也正是抓住了这一关键点,认定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委托他人推单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意图利用跨境电商优惠税率的走私故意。

  此外,企业在实践中的一些操作,也会给推单行为带来风险。如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推单时,并未告知商品的真实价格,由推单企业按照较低的海关备案价格申报,或者推单企业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故意低报,这些行为极有可能会构成走私犯罪。

  再者,企业实践中的推单,与现行规定对比,并不完全一致,企业是委托其他平台公司来推单,并非是委托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与现行规定不一致也是企业的一大风险点。

  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分析,海关的监管重点其实是三单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价格,价格必须要真实且不能低报。在满足了真实性和不能低报的条件后,采用何种方式来推单只是形式和方法的问题。既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来推送三单,也允许与海关系统对接的平台公司接受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的委托向海关推单。

  推单的做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因为监管政策不够切合实际,没有真正落地而导致的问题,是企业为了守法经营所做的变通。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从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调整,使推单合法化、常态化。

  笔者建议

  作为深圳法律顾问的笔者认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利用平台公司推单的行为是基于真实存在的跨境电商交易和真实的交易数据而做出的,并非是虚假的刷单,尽管企业的推单行为与海关等监管机构认可的跨境电商申报模式不一致,但是交易的本质没有发生改变。

  建议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政府监管部门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可以明确推单行为的合法性,并加以规范。建议海关在认定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是否构成走私行为时,既要考虑推单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与市场必然性,又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的认为推单均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走私行为。

  企业若想将风险降到最低,按照最合法合规的运作方式运营即可。在没有及时办理海关注册,或者注册未成功的情况下,若是采用跨境电商的直购进口模式,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推送三单,从而避免了委托其他政策规定外的主体实施推单动作所带来的风险。

  若不是采用直购进口模式,如采用保税进口模式,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在委托其他企业实施推单动作时,一定要确保价格为真实的成交价格,并且价格不能低报,确保订单上的交易信息均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