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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25新政及“深六条”缓期3个月执行带来的房产交易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3-31

一、深圳2016年3月25日晚发布最新房产政策:
1.限购~非深户必须要有3年的社保或者纳税证明。深户依然家庭限购2套。
2.限贷。
    A.名下无房且2年内无住宅房贷记录,首付3成。
    B.名下无房但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首付4成。
    C.名下有1套房且还清贷款的贷款的,再次购房首付4成。

    D.名下有贷款的再次购房首付7成。近期银行放款额度收紧,审批更严格,严格按照银行要求进行。 

二、2016年4月7日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关于房产新政的政策解读

    基本确认了网传深圳楼市新政设置三个月的衔接时间属实。从前晚开始,对于非深户来说,如果在6月24日前提供在3月25日之前买房的证明文件,均可享受一年社保买房的政策。
    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消息称,对于境内非深户居民购房,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前,且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在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前已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须提交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对于未在3月25日(含3月25日)前网签的市民,须在6月24日(含6月24日)之前申请登记,并增加提交以下购房证明之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 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卖方通过中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的协议书;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在3月25日之前未网签合同或者预售认购书,且于6月24日之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此外,在3月25日之前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3月25日前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以个人社保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通过社保局提供的端口进行审核,不再提交社保缴交清单。市民的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3月25日(不含3月25日)之后的,提交的社保或者个税证明材料,需满足3年及以上(不含断缴和补缴)这一条件。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房产新政有可能引发大量房产交易违约风险,该类违约并非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对于此类情况引发的不能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的,应当可以撤销,并退还买房者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