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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归属应当优先考虑的因素

发布时间:2020-03-31

【案情】

 原告李某初(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李某初中学历,张某本科学历。2008年7月生有一子。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工作较为稳定,年平均收入三十万元。李某在当地也有工作,但收入得收入只有三万。婚后夫妻两人离多聚少,感情逐渐疏远。2014年1月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孩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李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坚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分歧】 由于两人常年分隔两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同意离婚。但在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判定上,合议庭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小孩一直随李某共同生活6年,感情上与李某更亲近。李某对小孩生活习性等更为熟悉,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于孩子沟通亲近,因此小孩应判予原告李某抚养为宜。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工资收入不高,生活不稳定,而张某经济相对宽裕,有较稳定殷实的收入来源,且学历远高于原告张某。因此从孩子以后的生活、教育因素来考虑,小孩判予被告张某抚养为宜。

【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分析考量。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的儿子现在早已满2周岁,但孩子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与之从小感情深厚的母亲的养育照顾。本案原告虽然在收入上相对被告少的多,但并不代表无能力抚养孩子。收入、学历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因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抚养权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本案中,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与小孩感情相对不深,而原告直接抚养小孩达6年之久,母子感情深厚。原告对小孩的习性、爱好等较为了解。加之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也没有更好的条件来照顾小孩。因此,小孩小原告直接抚养有利于孩子以后的成长和教育。结合本案的情况可以理解为第三条第二款之情形,即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