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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的截肢属于身体权客体,还是医疗废物?| 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2020-08-11

  主要案情

  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一方驾驶员严重受伤至昏迷。被急送附近医院抢救。经查,该驾驶员颅内出血、右胳膊肱骨、肩胛骨粉碎开放性骨折。因将其从被撞车辆中脱困时间过长,导致该驾驶员右上肢缺血过多导致该驾驶员长期昏迷。经征询该驾驶员近亲属后,医生为其作了截肢手术。

  该驾驶员苏醒恢复后正常进行了出院手续,返家后突然想起,想要追回自己在手术中的截肢。对于其要求医院返还被截掉的胳膊的要求,医院回复:截肢已作医疗废物处理,无法返还。驾驶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截掉的上肢因无再生的可能性,实际已无利用价值。进行截肢时也征得了该驾驶员近亲属的同意,所以,认为医院无过错。被截掉的肢体已处理,也无法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断肢属于该驾驶员身体中的一部分,不管是依附于该驾驶员身体还是游离于身体之外,都属于该驾驶员的身体部分,该驾驶员对此拥有所有权。医院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原物,应当给予以精神和经济赔偿。

法律顾问

  法律分析

  本文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医院为该驾驶员进行截肢时,虽然征求了其近亲属的同意,这个同意仅限于是否进行截肢手术,但对截掉的肢体如何处置没有达成合意。医院将截掉的胳膊当作医疗废物处置,这一行为侵害了该驾驶员的身体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它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包括四肢、器官、毛发等。本案例中的胳膊属于身体的一部分,而医院在不询问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该驾驶员本人的情况下,将其当作医疗废物丢弃,切实侵害了其身体权。

  2、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自然人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置自然人的身体或肢体,侵犯了自然人的身体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所涉医院最终同意按照本文意见同原告进行了庭外和解。

  案例延伸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现今出现了许多关于公民身体权的争议问题,如生育手术或人工授精后的胚胎是受身体权的保护,还是属于医疗废物;本案中在截肢手术中被截取的无生物体征的胳膊又属于哪一范畴,这些问题均值得法律人去深入探索。

  首先我们要了解身体权的定义以及其保护的范围。作为生命的载体,自然人的身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身体包括头颈、躯干、四肢、器官以及毛发指甲等。不可以自由装卸的假肢、假牙、心脏起博器、人造器官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也属于身体。身体权的首要内容是公民有权维护和保持自己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身体是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所构成的整体,这一整体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许多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虽没有破坏受害人的健康,但却破坏了受害人的身体完整,如故意在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头发剃掉等类似如此的行为,虽没有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但已经构成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本案中,手术中被截取的肢体是否还属于身体的一部分并受身体权的保护,是争议的焦点。与本案相似的,还有一种就是患者尸体能否视为废弃物直接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问题:如(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826号中,送检的马某红尸体被医院直接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是否合法的?人民法院认为: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其家属马某林等人并未签署对送检的马某红尸体器官如何处分的相关协议,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又未向马某林等人作出其他放弃尸体器官的所有和处分权的意思表示,故上述器官不属于废弃物。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生命权、健康权合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其他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人一旦生命结束,尸体就转化成一种纯自然的物,包括从尸体上分离出来的脏器、血液、毛发及至尸体火化后的骨灰,具有精神价值。死者家属在不违背患者生前真实意愿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该判决认定了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对于在手术中分离出来的器官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否认了将该器官作为医疗废物的抗辩。

  由此可见,身体权不仅仅表现为对自己身体完全性、完整性的维护权,还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只有公民本人才享有支配的权利,如果他人违背公民自己的意志,强行索取、使用公民身体的组成部分,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新颁布的《民法典》强化了对公民身体权的保护,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身体权纠纷,我们建议医院在对病人实施手术前,除了签订手术同意书外,还要增加术后从身体分离出的了肢体或身体组织的归属与处置条款,充分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以保护病人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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