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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解释报告可以被海关接受,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0-06-22

  对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核查是海关稽查工作的重点。企业在配合稽查、提供材料的同时应对材料来源、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等相关细节问题作出必要的合理解释。否则,如果只盲目提供材料,而没有同步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可能导致稽查部门对案件性质产生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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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海关稽查部门对深圳D公司开展常规稽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的部分设备的价格仅为原始发票价格的一半,有严重偷逃税款的嫌疑,企业员工的解释反而加重了逃税嫌疑!那么什么样的解释报告可以被海关接受?

  1、稽查案例

  深圳D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进料加工企业,其外商投资方为香港D公司,深圳D公司接受香港A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精密注塑部件。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深圳海关稽查部门对该企业开展常规稽查,认为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的部分设备涉嫌低报价格。

  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对深圳D公司用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模具的真实价格产生了怀疑,但是并未获取证明真实成交价格的相关证据。于是要求该公司提供原始发票。深圳D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海关工作,通过香港D公司(母公司)找到了该批货物的原始发票,未做出任何解释即通过报关员将原始发票扫描后发送至海关稽查部门邮箱。稽查部门发现原始发票的发货人(卖方)为台湾A公司,到货通知人为香港A公司,收货人为深圳D公司,且深圳D公司申报进口价格仅为原始发票价格的一半。

  稽查部门对深圳D公司的关务及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因为企业员工并不了解该批货物进口的全部过程,并且对执法部门存在畏惧心理,所以对稽查部门关于真实价格的相关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深圳D公司随后递交了解释报告,但是报告不但没有对重点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反而将此问题解释成“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再签发减免税进口。上述货物因急需运到深圳D公司用于新项目的研发生产使用,经过公司研究决定上述设备进口时不再做减免税申请,转为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征税进口……”。

  显而易见,以上内容的表述不但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反而更容易让执法机关误认为企业的真实目的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原本不作价方式进口的设备不再享受减免税,企业为了少缴税款,而采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2、案例评析

  对于此类稽查案件,企业需要向稽查部门作出并未低报价格的合理解释,同时基于公司贸易流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解释的过程中全面还原真实贸易流程。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回答,不可回避的。

  Q:该批设备进口的商业模式是什么?

  A:本案中,深圳D公司因接受香港A公司的委托,生产制造笔记本电脑的外壳(塑料制品),涉案的此批设备即为了生产制造笔记本电脑外壳而报关进口。香港A公司是一家台资公司,自2001年开始,深圳D公司接受香港A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笔记本电脑外壳等商品并出口香港交付给香港A公司。2001年1月,深圳D公司的母公司香港D公司和香港A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其中约定了“设备、模具、夹具、工具和图纸等的管理”,具体为“乙方(香港D公司)严格保管甲方出借的设备、模具、夹具、工具(统称模具)及图纸、说明书、加工资料、其它资料等(简称借出品),并需提供《模具保管证明书》……”。由于两家公司合作良好,具体到报关进口每一票设备及模具并没有逐一签署对应的协议。签署框架合同之后,深圳D公司接受香港A公司委托,为了生产制造相关商品而报关进口的设备,其所有权均属于香港A公司,深圳D公司仅仅保管和使用。所以,该批货物由深圳D公司报关进口后,深圳D公司仅仅享有该批设备的使用权,其所有权仍由香港A公司享有,此种商业模式在加工贸易领域的适用较为普遍,但是海关对于设备及模具的申报在成交方式方面并不包含此种商业模式。因此,为申报该批设备及模具,深圳D公司根据相关的报关要求按照CIF的成交方式申报。

  Q:报关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A:报关价格是稽查案件的核心问题。2016年,香港A公司委托香港D公司和深圳D公司生产加工制造一批手提电脑外壳。香港A公司从母公司台湾A公司进口设备(即本案涉案的设备),之后由香港A公司确定品名、数量及申报价格,制作发票清单转交香港D公司或深圳D公司。深圳D公司根据香港A公司确定的报关品名、数量及申报价格,以香港D公司为卖方、深圳D公司为买方制作报关单证,严格按照香港A公司确定的价格报关进口。作为加工贸易的委托方,提供生产设备及模具属于商业惯例,委托方低价转让生产设备及模具既符合商业惯例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深圳D公司并不知道也无需知道香港A公司从台湾进口该批设备的价格。

  Q:原始发票来源如何?

  A:在稽查过程中,深圳D公司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稽查工作,根据稽查部门的要求全力查找原始发票,并联系母公司香港D公司,最终在香港D公司查找到和涉案设备有关的原始发票,并通过深圳D公司员工邮箱直接发送至海关稽查部门的邮箱。但是从效果来看,不但没有将问题解释清楚,反而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实际上,该批原始发票是台湾A公司出具给香港A公司的,香港A公司转交香港D公司,并由香港D公司保存,对于原始发票的具体用途深圳D公司并不知悉,甚至在稽查之前,深圳D公司并不知道该原始发票的存在。

  Q:公司有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吗?

  A:对于涉案设备,深圳D公司从未向香港A公司对该批设备付汇,深圳D公司与香港A公司按照报关价格结汇,原始发票所载价格并未实际执行,国家也没有因此流失税款。另外,深圳D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对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完全可以抵扣,不必要为了减少交税而低报价格。

  Q:该批设备的去向如何?

  A:实际上,该批设备进口之后,因为制造业整体环境低迷、市场严重萎缩,对应的生产合同并未实际执行,该批设备几乎没有使用即存放在深圳D公司仓库。由于该批设备是特制产品,没有生产需求的情况下,深圳D公司不可能倒卖牟利,也不存在走私的动机。

  3、风险提示

  前述稽查实例暴露出进出口贸易类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旦海关对企业开展稽查,企业会顾此失彼,或无所适从。对此,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

  指定专门从事报关专业的人员负责配合海关稽查,对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问题做到责任到人。对于海关稽查部门提出的问题,需要用专业的视角加以审视,同时要尽可能将一系列有利于企业的并且符合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向稽查部门反映清楚。

  企业贸易流程的梳理需要从平时做起,对于申报用途与实际贸易模式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寻找法律依据,在开展贸易的同时做到合法合规。本案中深圳D公司代境外公司保存保管设备的贸易方式与实际进口申报方式明显不符,此种情况处理不好重则涉嫌刑事犯罪,轻则招致行政处罚。

  企业还要注意保留本公司的各类对外贸易合同文本,对于价格记录的问题做好备注,以备各类检查。实践当中,类似本案例的境内企业不清楚原始价格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遇到海关稽查且对申报价格存有疑问,企业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容易引起执法机关的怀疑。

  最关键的是企业在配合稽查的过程中,应当对企业存在问题以及海关关注的问题有所预判,在认真准备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制作全面、准确、合理的解释报告,解答海关关注的问题并排除风险点,避免因稽查引发的行政和刑事责任。